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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韩碧英、李素明、李远义等105人诉成都卷烟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锦江民初字第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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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韩碧英,女,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李素明,女,汉族,1938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李远义,男,汉族,1954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王长江,男,汉族,1955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王金花,女,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李录英,女,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李世安,男,汉族,1957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蒋小玲,女,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李先秀,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李建英,女,汉族,1950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县。原告邓碧英,女,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肖国秀,女,汉族,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王永福,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吴明权,男,汉族,1952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曾华英,女,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张玉芳,女,汉族,1960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赖高金,男,汉族,1953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余成楷,男,汉族,1951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张明华,男,汉族,1950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申国林,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朱建英,女,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鲁秀珍,女,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李菊花,女,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刘慧英,女,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刘迅英,女,汉族,1967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吴燕,女,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张泽芳,女,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张世群,女,汉族,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张德元,男,汉族,1953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彭孟林,男,汉族,1954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万治国,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张泽英,女,汉族,1961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丁红丽,女,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原告黄碧君,女,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胡秀珍,女,汉族,1953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赵巧珍,女,汉族,1949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李碧芳,女,汉族,1942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付全芳,女,汉族,1940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李书琴,女,汉族,1942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李福惠,女,汉族,1952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余成志,男,汉族,1951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张全有,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李素华,女,汉族,1953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睢长元,男,汉族,1955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康桂容,女,汉族,1943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张吉发,男,汉族,1945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田菊仙,女,汉族,1940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李雪清,女,汉族,1952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县。原告李桂华,女,汉族,1940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李加先,女,汉族,1939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赵书琴,女,汉族,1946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陈素英,女,汉族,1942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张世云,男,汉族,1946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谭春容,女,汉族,1955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谢桂英,女,汉族,1948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胡云华,女,汉族,1944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黎素君,女,汉族,1936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蔡作良,男,汉族,1941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刘金容,女,汉族,1945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县。原告蒋俊清,女,汉族,1953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王金菊,女,汉族,1938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唐素芳,女,汉族,1955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卓翠贤,女,汉族,1940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王菊花,女,汉族,1947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申素云,女,汉族,1946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王素华,女,汉族,1947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余翠琴,女,汉族,1946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张桂贞,女,汉族,1947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刘素琴,女,汉族,1953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陈素华,女,汉族,1942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王素珍,女,汉族,1947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刘关琼,女,汉族,1954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张素贞,女,汉族,1952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康容珍,女,汉族,1944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张吉芬,女,汉族,1951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张夏丽,女,汉族,1950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康桂香,女,汉族,1951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苏敏,女,汉族,1955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蔡作宣,女,汉族,1951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张玉芳,女,汉族,1950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赵云琴,女,汉族,1953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颜菊仙,女,汉族,1950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原告卓玉贞,女,汉族,1943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韩菊芳,女,汉族,1956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余俊华,女,汉族,1954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董素君,女,汉族,1953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贺桂英,女,汉族,1957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赖高菊,女,汉族,1956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刘桂华,女,汉族,1953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县。原告彭有林,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原告彭有义,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张玉华,女,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邹秀华,女,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张自根,男,汉族,1953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县。原告李翠仙,女,汉族,1967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兰秀,女,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骆前华,男,汉族,1956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县。原告王云清,女,汉族,1955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李维兴,男,汉族,1937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蒋晓琴,女,汉族,1964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兰成英,女,汉族,1932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汪翠华,女,汉族,1951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黄碧华,女,汉族,1957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刘玉彬,女,汉族,1953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袁水金,女,汉族,1944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逢逢,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金花,女,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成都卷烟厂。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成龙大道一段1号。法定代表人程佳华。委托代理人张川,四川五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梅,四川五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碧英、李素明、李远义、王长江、王金花、李录英、李世安、蒋小玲、李先秀、李建英、邓碧英、肖国秀,王永福、吴明权、曾华英、张玉芳、赖高金、余成楷、张明华、申国林、朱建英、鲁秀珍、李菊花、刘慧英、刘迅英、吴燕、张泽芳、张世群、张德元、彭孟林、万治国、张泽英、丁红丽、黄碧君、胡秀珍、赵巧珍、李碧芳、付全芳、李书琴、李福惠、余成志、张全有、李素华、睢长元、康桂容、张吉发、田菊仙、李雪清、李桂华、李加先、赵书琴、陈素英、张世云、谭春容、谢桂英、胡云华、黎素君、蔡作良、刘金容、蒋俊清、王金菊、唐素芳、卓翠贤、王菊花、申素云、王素华、余翠琴、张桂贞、刘素琴、陈素华、王素珍、刘关琼、张素贞、康容珍、张吉芬、张夏丽、康桂香、苏敏、蔡作宣、张玉芳、赵云琴、颜菊仙、卓玉贞、韩菊芳、余俊华、董素君、贺桂英、赖高菊、刘桂华、彭有林、彭有义、张玉华、邹秀华、张自根、李翠仙、兰秀、骆前华、王云清、李维兴、蒋晓琴、兰成英、汪翠华、黄碧华、刘玉彬、袁水金(以下简称原告韩碧英、李素明、李远义等105人)诉被告成都卷烟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百零五案中,原告韩碧英、李素明、李远义等105人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韩碧英、李素明、李远义、王长江、王金花、李录英、李世安、蒋小玲、李先秀、李建英、邓碧英、肖国秀,王永福、吴明权、曾华英、张玉芳、赖高金、余成楷、张明华、申国林、朱建英、鲁秀珍、李菊花、刘慧英、刘迅英、吴燕、张泽芳、张世群、张德元、彭孟林、万治国、张泽英、丁红丽、黄碧君、胡秀珍、赵巧珍、李碧芳、付全芳、李书琴、李福惠、余成志、张全有、李素华、睢长元、康桂容、张吉发、田菊仙、李雪清、李桂华、李加先、赵书琴、陈素英、张世云、谭春容、谢桂英、胡云华、黎素君、蔡作良、刘金容、蒋俊清、王金菊、唐素芳、卓翠贤、王菊花、申素云、王素华、余翠琴、张桂贞、刘素琴、陈素华、王素珍、刘关琼、张素贞、康容珍、张吉芬、张夏丽、康桂香、苏敏、蔡作宣、张玉芳、赵云琴、颜菊仙、卓玉贞、韩菊芳、余俊华、董素君、贺桂英、赖高菊、刘桂华、彭有林、彭有义、张玉华、邹秀华、张自根、李翠仙、兰秀、骆前华、王云清、李维兴、蒋晓琴、兰成英、汪翠华、黄碧华、刘玉彬、袁水金撤回起诉。一百零五案案件受理费共计525元,本院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龚晓明

书记员:冉伟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