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国红。被告陕西戴梦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广场新城国际B幢4单元405房。法定代表人高宏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蜀蓉。
本院认为,原告周国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国红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俊
书记员:冉伟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