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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周国红与陕西戴梦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锦江民初字第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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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国红。被告陕西戴梦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广场新城国际B幢4单元405房。法定代表人高宏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蜀蓉。

本院认为,原告周国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国红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俊

书记员:冉伟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