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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田红梅与成都兆嘉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锦江民初字第1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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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田红梅。委托代理人唐泽兵,四川国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兆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3号红瓦寺KEN大厦921室。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彤,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田红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红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红梅负担。

审判员:李凌云

书记员:李春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