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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张玉兰与青岛金浦工艺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崂执字第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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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玉兰,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金浦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南姜村。法定代表人朴弘洛,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玉兰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青岛金浦工艺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134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青岛金浦工艺品有限公司设备,于2009年8月31日,将案款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申请人申请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张玉兰与被执行人青岛金浦工艺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张国全

书记员:陈忠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