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6)栖民一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彩波审判员:于波审判员:胡玉义
书记员:衣富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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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6)栖民一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彩波审判员:于波审判员:胡玉义
书记员:衣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