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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9)栖执字第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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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6)栖民一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彩波审判员:于波审判员:胡玉义

书记员:衣富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