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被执行人张希波、赵美英
一、被执行人张希波、赵美英所有的位于栖霞市涌泉路新兴街8号楼西单元一层东户,房产证号为:栖城字第012780号、建筑面积60.15平方米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张利所有。二、买受人张利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栖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彩波审判员:隋连海审判员:徐福洲
书记员:衣富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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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被执行人张希波、赵美英
一、被执行人张希波、赵美英所有的位于栖霞市涌泉路新兴街8号楼西单元一层东户,房产证号为:栖城字第012780号、建筑面积60.15平方米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张利所有。二、买受人张利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栖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彩波审判员:隋连海审判员:徐福洲
书记员:衣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