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桥信用社。被执行人柯本涛。被执行人柯德功。被执行人李宝全。被执行人李克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柯本涛、李宝全等人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牟鹏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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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桥信用社。被执行人柯本涛。被执行人柯德功。被执行人李宝全。被执行人李克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柯本涛、李宝全等人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牟鹏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隋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