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史明君执行案裁定书

(2006)栖执字第113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官道镇邢家阁村。被执行人张建云,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官道镇邢家阁村。被执行人张永宾,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官道镇邢家阁村。被执行人张永强,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官道镇邢家阁村。

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史明君、张建云、张永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5)栖民二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建云、张永强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建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官道营业所账户03033706860********上的存款10000.00元及利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官道营业所账户03033706860********上的存款20000.00元及利息;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于波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