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负责人:张红波,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崔树行,农民。被执行人崔宝忠,农民。被执行人衣永顺,农民。被执行人张云峰,农民。
终结(2006)栖民二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彩波审判员:于波审判员:胡玉义
书记员:衣富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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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负责人:张红波,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崔树行,农民。被执行人崔宝忠,农民。被执行人衣永顺,农民。被执行人张云峰,农民。
终结(2006)栖民二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彩波审判员:于波审判员:胡玉义
书记员:衣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