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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崔宝忠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9)栖执字第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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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负责人:张红波,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崔树行,农民。被执行人崔宝忠,农民。被执行人衣永顺,农民。被执行人张云峰,农民。

终结(2006)栖民二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彩波审判员:于波审判员:胡玉义

书记员:衣富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