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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执行案裁定书

(2008)栖执字第9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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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被执行人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州市光州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省莱州棉纺织厂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莱州市光州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光州路西首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754-1号、2003115315号的房产,土地证号为:莱国用(99)字第00015号、(03)字第3094号的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市区府前街东首府盛商城证号为2003177602号、位于市区南环路小品3-13号营业房证号为2003179224号、市区南环路住宅小区17号小品证号为2003179223号、土地证号为莱国用(97)字第011081号、(01)字第0810号证下的土地、位于莱州市光州东路238号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163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徐福洲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张以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