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被执行人郝友彬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郝友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03×××89账户上的存款15000.00元,冻结期为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彩波审判员:徐福洲审判员:李翔飞
书记员:衣富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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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被执行人郝友彬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郝友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03×××89账户上的存款15000.00元,冻结期为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彩波审判员:徐福洲审判员:李翔飞
书记员:衣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