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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9)栖执字第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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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被执行人车忠京

冻结被执行人车忠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03×××98账户上的存款4000.00元、604563021200173276账户存款30×××00.00元。冻结期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彩波审判员:徐福洲审判员:李翔飞

书记员:衣富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