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光先,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树兰,农民,系李光先之妻。被执行人谢广明,农民。
划拨被执行人谢广明之妻李爱芬在你处0306370686005216974号账户上的存款伍仟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彩波审判员:徐福洲审判员:李翔飞
书记员:衣富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李光先,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树兰,农民,系李光先之妻。被执行人谢广明,农民。
划拨被执行人谢广明之妻李爱芬在你处0306370686005216974号账户上的存款伍仟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彩波审判员:徐福洲审判员:李翔飞
书记员:衣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