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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李光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1)栖执划字第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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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光先,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树兰,农民,系李光先之妻。被执行人谢广明,农民。

划拨被执行人谢广明之妻李爱芬在你处0306370686005216974号账户上的存款伍仟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彩波审判员:徐福洲审判员:李翔飞

书记员:衣富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