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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丁世勇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8)栖执字第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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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被执行人丁述林。被执行人丁世青。被执行人丁世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丁述林、丁世青等人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能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牟鹏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