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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战富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09)栖执字第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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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战富法,男,1971男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战永霞,女,1970男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战富明,男,1961男6月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战林,男,1955男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战文,男,1952男8月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对本院(2009)栖执字第4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远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林秀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