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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刘宗琪与刘宗岩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2009)崂执字第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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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宗琪,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宗岩,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宗琪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刘宗岩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7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宗岩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刘宗岩于2009年7月2日,将案款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申请人申请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刘宗琪与被执行人刘宗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张国全

书记员:陈忠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