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玉祥,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李泽华,女,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魏禄贵,男,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钟友才,男,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马朝莲,女,汉族,1967年6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李国昌,男,汉族,1960年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刘茂雄,男,汉族,1961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刘玉光,男,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曾令云,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游玉明,男,汉族,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原告林先才,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夏太银,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林应先,男,汉族,1959年9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钟寿平,女,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叶素清,女,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张全明,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肖世均,男,汉族,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周家蓉,女,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李光明,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云翔,男,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静安路16号。负责人李耀球,该公司经理。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南82号。法定代表人李华盛。委托代理人张承凤,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该十九案按原告刘玉祥、李泽华、魏禄贵、钟友才、马朝莲、李国昌、刘茂雄、刘玉光、曾令云、游玉明、林先才、夏太银、林应先、钟寿平、叶素清、张全明、肖世均、周家蓉、李光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每案5元,由原告刘玉祥、李泽华、魏禄贵、钟友才、马朝莲、李国昌、刘茂雄、刘玉光、曾令云、游玉明、林先才、夏太银、林应先、钟寿平、叶素清、张全明、肖世均、周家蓉、李光明负担。
审判员:张俊
书记员:冉伟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