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 一审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朱婷。被告成都漫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小科甲巷1号B22。法定代表人徐静,经理。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朱婷负担。
审判员:刘文彬
书记员:张孝华
RELATED DOCUMENTS
(2009)锦江民初字第2119号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09-11-05
(2009)锦江民初字第2978号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09-09-14
(2009)锦江民初字第2974号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09-09-14
(2009)锦江民初字第2979号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09-09-14
(2009)锦江民初字第1398号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09-04-24
(2009)锦江民初字第1396号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09-04-24
(2009)绍越民初字第4376号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0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