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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朱婷与成都漫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锦江民初字第3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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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婷。被告成都漫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小科甲巷1号B22。法定代表人徐静,经理。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朱婷负担。

审判员:刘文彬

书记员:张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