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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赵模与成都市沸之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锦江民初字第2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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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模,男,出生于1979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成都市沸之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河滨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李娟。委托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认为,原告赵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模负担。

审判员:张俊

书记员:冉伟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