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得兵,男,出生于1982年1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成都市沸之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河滨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李娟。委托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认为,原告石得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得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石得兵负担。
审判员:张俊
书记员:冉伟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