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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王静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锦江民初字第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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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金汉奎(KIMHANGYU),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王静梅。委托代理人魏新杰。委托代理人廖术鉴。委托代理人邓文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加辉

书记员:徐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