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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秦传好、张家胜与张多双、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南翔路118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长民一初字第0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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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传好,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家胜,男,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开修。被告张多双,男,1978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该公司董事长。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传好、张家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传好、张家胜撤回对被告张多双、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45元,由原告秦传好、张家胜承担。

审判员:李方勇

书记员:杜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