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王传银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公司、安徽省第二建筑公司喜迎门小区项目部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禹民一初字第0049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传银,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诉讼代表人:王传金。诉讼代表人:王传银,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杨春喜,安徽省濉溪县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戴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浩阳,该公司法律室员工。委托代理人:程世平,该公司法律室员工。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公司喜迎门小区项目部,住所地:蚌埠市。负责人:钟成严,项目部经理。被告:王义,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蚌埠市木工带班长,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汪婕代理审判员:金瑞玲代理审判员:庞珂

书记员:周书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