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丽,女,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芜湖市三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小燕
书记员: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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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丽,女,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芜湖市三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小燕
书记员:蒋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