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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丽与芜湖市三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鸠民一初字第01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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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丽,女,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芜湖市三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小燕

书记员: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