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天方,男,汉族。被告梁勇,男,汉族。被告苏雄周,男,汉族。被告冉建平,男,汉族。被告盐亭县城北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天方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黄天方负担。
审判长:何勇审判员:李松柏人民陪审员:罗华方
书记员:胡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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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天方,男,汉族。被告梁勇,男,汉族。被告苏雄周,男,汉族。被告冉建平,男,汉族。被告盐亭县城北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天方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黄天方负担。
审判长:何勇审判员:李松柏人民陪审员:罗华方
书记员:胡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