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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黄天方与被告梁勇、苏雄周、冉建平、盐亭县城北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2)盐民初字第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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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天方,男,汉族。被告梁勇,男,汉族。被告苏雄周,男,汉族。被告冉建平,男,汉族。被告盐亭县城北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天方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黄天方负担。

审判长:何勇审判员:李松柏人民陪审员:罗华方

书记员:胡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