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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朱宜华、朱璇、朱瑞诉被告梁宇虹、顾轶峰返还原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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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宜华。原告朱璇。原告朱瑞。被告梁宇虹。被告顾轶峰。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宇琪。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斐、姚恒峰,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宜华、朱璇、朱瑞诉被告梁宇虹、顾轶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宜华、朱璇、朱瑞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宜华、朱璇、朱瑞撤回起诉。诉讼费9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50元。

审判长:王援代理审判员:党晓俊代理审判员:苏亦南

书记员:陈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