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花田,女,汉族。被执行人原文灵,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许花田与被执行人原文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的(2013)莲民三初字第00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花田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搬出住房并带走其物品。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声明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中,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33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