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丽娟,女,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胜利,男,1957年4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娟与被执行人余胜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张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