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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丹与王金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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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丹,女,1989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金芳,女,1965年7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丹与王金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刘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500元及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65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刘丹,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金芳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