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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兴安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胡新明、钱春枝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镜执字第00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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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兴安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胡新朋,男,1943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钱春枝,女,1959年1月14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3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钱春枝在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劲松

书记员: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