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兴安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胡新朋,男,1943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钱春枝,女,1959年1月14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3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钱春枝在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劲松
书记员:马兰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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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兴安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胡新朋,男,1943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钱春枝,女,1959年1月14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3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钱春枝在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劲松
书记员: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