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飞虎,男,汉族,1990年3月27日生。被执行人刘春艳,女,汉族,1962年3月14日出生。
关于刘飞虎申请执行刘春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春艳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春艳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856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中阁
书记员:李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