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兵兵,男。委托代理人邓改兰,女。被执行人丁延平,男。
申请执行人罗兵兵与被执行人丁延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2012)富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兵兵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延平返还申请人罗兵兵富房权证城字200337**房产证。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丁延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延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富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清偿贷款本息后主动向申请人罗兵兵交付富房房权证城字200337**产证,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凤贵审判员:王辉代理审判员:王树理
书记员:李富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