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郜生虎,男。被执行人郜长安,男。
郜生虎与郜长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郜生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郜长安支付房租1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郜长安支付了郜生虎500元,因郜长安生活困难,郜生虎向本院提交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郜长安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4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东荣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