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玉强。被执行人赵金秀。
申请执行人郭玉强与被执行人赵金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谭民初字笫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年龄大,身体多病等原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青法谭民初字笫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立国代理审判员:江海波代理审判员:傅安伟
书记员:路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