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咸阳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彭坤,男,经理。被告陕西强信大件货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十里铺十路2号方园货运市场东一排八号。被告西安闽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三环海华物流新区南排64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咸阳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程保理代理审判员:黄晶代理审判员:刘明
书记员:田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