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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咸阳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与陕西强信大件货运公司、西安闽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咸秦民初字第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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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咸阳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彭坤,男,经理。被告陕西强信大件货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十里铺十路2号方园货运市场东一排八号。被告西安闽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三环海华物流新区南排64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咸阳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程保理代理审判员:黄晶代理审判员:刘明

书记员:田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