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小院。辩护人杨青芝,系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2)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小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于2012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袁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小院及其辩护人杨青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苏小院驾驶陕DE07**号车,沿咸阳市秦都区珠泉路肖家堡村沟道口由北向南倒车时,将车后行人许芳兰碾压,致许芳兰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损伤当场死亡。经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秦都大队认定:苏小院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小院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报告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事故成因分析、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小院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小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小院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小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雷增教人民陪审员:秦秋会人民陪审员:魏书群
书记员: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