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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姬引风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咸秦刑初字第0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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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增华。被告人姬引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秀玉,系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牛建,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中华东路勘察测绘院**楼**。诉讼代理人蒋红兵,系公司员工。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增华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增华医疗费等赔偿款2万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小娥人民陪审员:魏书群人民陪审员:钟振江

书记员: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