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男,汉族,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3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昌检刑诉(2012)37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视被告人闫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赔偿已处理,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英军
书记员:张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