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昌检刑诉(2012)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利,依法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已付清赔偿款项,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助理审判员:翟娟
书记员:张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