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聊城市高新区。2012年9月23日因本案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昌检刑诉(2013)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田子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许成信
书记员:孟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