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平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王良平,董事长。被告: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代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至强,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平东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3720元减半收取6860元为由原告芜湖平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万洪审判员:柴俊审判员:沈世玲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