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屈胜龙,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何效英,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林世春,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何平安,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李慧芳,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申请执行人屈胜龙与被执行人何效英、林世春、何平安、李慧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02万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7.02万元。因被执行人何效英目前无固定工作、林世春在家待业、和平安在信义节能玻璃(芜湖)有限公司、李慧芳无固定的工作,本案已向信义节能玻璃(芜湖)有限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每月从何平安的工资中扣留1000元,每六个月提取一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洪审判员:杨俊生审判员:孙文霞
书记员:杨婧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