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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屈胜龙诉何效英、林世春、何平安、李慧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芜经开执字第0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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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屈胜龙,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何效英,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林世春,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何平安,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李慧芳,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申请执行人屈胜龙与被执行人何效英、林世春、何平安、李慧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02万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7.02万元。因被执行人何效英目前无固定工作、林世春在家待业、和平安在信义节能玻璃(芜湖)有限公司、李慧芳无固定的工作,本案已向信义节能玻璃(芜湖)有限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每月从何平安的工资中扣留1000元,每六个月提取一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洪审判员:杨俊生审判员:孙文霞

书记员:杨婧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