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吉。被执行人:丁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吉与被执行人丁阳[(2013)甬北商初字第209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但暂无法变现,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55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李文辉
代书记员:王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