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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海红与朱伟国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2)金执字第25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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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海红。被执行人朱伟国。

王海红诉朱伟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本院在审理期间,采取保全措施,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470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10月3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伟国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一套。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伟国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荀辉生

书记员:金红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