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海红。被执行人朱伟国。
王海红诉朱伟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本院在审理期间,采取保全措施,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470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10月3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伟国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一套。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伟国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荀辉生
书记员:金红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