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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海红与朱伟国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2)金执字第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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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海红。被执行人朱伟国。

将被执行人朱伟国名下银行存款192283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宝霞

书记员:卞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