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海红。被执行人朱伟国。
将被执行人朱伟国名下银行存款192283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宝霞
书记员:卞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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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海红。被执行人朱伟国。
将被执行人朱伟国名下银行存款192283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宝霞
书记员:卞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