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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文喜与张尚朝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吴法执字第0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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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文喜,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尚朝,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

李文喜与张尚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由张尚朝于2013年8月23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李文喜拉转运费及沙、砖、水泥费用合计人民币9044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李文喜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张尚朝于2013年9月15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李文喜拉转运费及沙、砖、水泥费9044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张尚朝承担。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3日按和解协议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建功审判员:白爱国审判员:张探成

书记员:薛维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