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2

被告人边某某 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芜经开刑初字第0001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2012年9月11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芜经开检刑诉(201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边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边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边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七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慧

书记员:冷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