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平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王良平。被告: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代柏。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平东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长:万洪人民陪审员:沈世玲人民陪审员:柴俊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