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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成友与曹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全民一初字第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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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成友,驾驶员。被告:曹军,成年。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成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元,撤诉减半收取199.50元,由原告李成友负担。

代理审判员:班浩

书记员:李昌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