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成友,驾驶员。被告:曹军,成年。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成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元,撤诉减半收取199.50元,由原告李成友负担。
代理审判员:班浩
书记员:李昌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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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成友,驾驶员。被告:曹军,成年。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成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元,撤诉减半收取199.50元,由原告李成友负担。
代理审判员:班浩
书记员:李昌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