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蔚。被告:汪小明。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受理原告王蔚与被告汪小明运输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发出受理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汪志灵
书记员:孙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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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蔚。被告:汪小明。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受理原告王蔚与被告汪小明运输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发出受理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汪志灵
书记员:孙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